2022考研法律碩士基礎知識點梳理:無權代理

最后更新時間:2021-01-05 1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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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算2022考研的考生已經進入備戰(zhàn)狀態(tài),備考法律碩士的考生要注意,法律碩士考研知識點比較瑣碎,一定要多看多背,理解名詞解釋的意思,再結合案例進行分析。為了幫助同學們更好的進行知識點記憶,下面小編整理了2022考研法律碩士基礎知識點梳理:無權代理,希望能對2022考研的你有所幫助。

  1、概念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qū)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2、狹義的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的類型

  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于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A.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托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B.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C.代理權消滅后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2)狹義無權代理的效果

  A.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

  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與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guī)定。合同法的規(guī)定的特點,一是規(guī)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后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對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B.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

  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于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規(guī)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guī)定。

  C.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fā)生損害賠償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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