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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研難點解析:關于牽連犯的注意問題_跨考網(wǎng)

最后更新時間:2010-09-14 06: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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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犯罪形態(tài)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法學理論上,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其手段行為或目的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 牽連犯具有以下兩種表現(xiàn)形式:1.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如行為人為竊取他人財物而入室盜竊,其入室的行為是為了達到竊取他人財物目的的手段行為,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其竊取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的“盜竊罪”罪名。2.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其犯罪的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比如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槍支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的“盜竊槍支罪”。后行為人將盜竊來的槍支隱匿,其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
? 在司法實踐中,有幾種情況容易與“牽連犯”相混淆。

? 第一種情況:如行為人為了追求非法剝奪某人生命的目的,采用爆炸、投毒等方法,放任造成不特定多人的傷亡和公私財產(chǎn)巨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對此有人認為,行為人的犯罪手段觸犯了“爆炸罪”或“投毒罪”的罪名,其目的行為觸犯了“殺人罪”罪名,是“牽連犯”。其實,上述案例不是“牽連犯”,而是“競合犯”,因為殺人僅是行為人追求的犯罪目的和實施犯罪的動機,為犯罪目的實現(xiàn),實施了一個“爆炸”或“投毒”的行為,無法區(qū)分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不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實際是一個罪,不是牽連犯。

? 第二種情況:如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盜竊鐵路枕木出賣,造成運行列車出軌翻車的惡性事故。有人認為行為人是“牽連犯”,其“盜竊”枕木的目的行為觸犯了“盜竊罪”,其盜竊枕木的結果又觸犯了“破壞交通設施罪”。其實,上述案例也不是“牽連犯”,而是“競合犯”,因為,行為人也只是為了實現(xiàn)盜竊的目的實施了一個行為,其結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只有犯罪結果而無結果行為,不存在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相對稱應稱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實際是一個罪,也不是牽連犯。

? 第三種情況: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犯罪目的,實施了兩個以上行為,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分別構成兩種性質的犯罪,但在立法上將數(shù)罪合并為一個罪名的,也不是“牽連犯”,而是“結合犯”。如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行為人劫取他人公私財物的手段行為就可能包括了以殺人、傷害、投毒、麻醉、捆綁、拘禁被害人等手段,創(chuàng)造條件,進而實施劫取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在實施搶劫公私財物的犯罪過程中,行為人出于制服被害人的需要或由于懼怕被害人的掙扎、反抗,也可能故意實施傷害被害人的行為或由于過失致被害人死亡的??傊皳尳僮铩笔菍嶋H上的數(shù)罪,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也存在牽連關系,但由于立法將數(shù)罪合并為一罪處罰,在法學理論上稱之為“結合犯”。

? 在法學理論上,牽連犯實施的是兩個行為,侵害的是兩個權益,觸犯的是兩個罪名,是實質意義上的數(shù)罪。但在刑罰上,考慮到牽連犯是數(shù)罪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在犯罪情節(jié)上,與一般的數(shù)罪和與單純的一罪都有明顯的區(qū)別,若作為數(shù)罪并罰顯得過于嚴厲,如簡單按一罪處罰又失之過寬。所以,牽連犯作為數(shù)罪并罰的變例,刑事審判中一般是按照其所觸犯的數(shù)罪中最重的罪從重處罰,即按一罪采用重罪吸收輕罪“擇一重處”原則?!皳褚恢靥帯痹瓌t對犯罪人的處罰既不失之過輕,也不失之過嚴,體現(xiàn)了對犯罪人的刑事處罰“罪刑相適應原則”。另一方面在訴訟程序上也體現(xiàn)了訴訟經(jīng)濟原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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