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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碩法制史輔導講義-跨考考研

最后更新時間:2011-11-2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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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碩法制史輔導講義

來源:跨考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1年11月20日跨考考研網(wǎng)研招網(wǎng)跨考論壇

  2012年法碩法制史輔導講義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戰(zhàn)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法制指導思想

  一、戰(zhàn)國時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主要體現(xiàn)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吳起、商鞅等人的理論著作和政治實踐中,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并成為戰(zhàn)國時期法制發(fā)展的主要指導思想。

  (一)“以法治國”

  在治國的方針策略上,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國’是法家的基本理論,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基本法制原則。這種“以法治國”的原則:第一,國家應制定法律作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第二,國家應依照所制定的法律來處理各種事務,“緣法而治”。第三,以法律作為統(tǒng)一的取舍標準,要求全社會都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強調‘事斷于法’。

  (二)“刑無等級”

  在法律的選用上,法家反對宗法制時代的“禮有差等”,而主張‘刑無等級’。即所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三)“行刑重輕”

  在法律的內容上,法家主張“行刑重輕”即主張用嚴刑重罰的手段來達到以法治國的目的。“重刑主義”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內容。他們要求“輕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法布于眾”

  最后,與“以法治國”等原則的要求相適用,法家也主張“法布于眾”即向全社會公布國家的法律,認全體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這也是“以法治國”方針的必然要求。

  法家的上述觀點和主張集中反映了戰(zhàn)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對于法律的看法和認識,構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初期的代表性法律思想。這些思想在當時被李悝、商鞅等代表人物貫徹到實際的政治法律之中,深刻影響了戰(zhàn)國時期法制的發(fā)展與變遷。

  二、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法令由一統(tǒng)”

  秦朝以法家思想為指導,強調“法令出一”,立法權掌握于君主之手,強調法律統(tǒng)一,“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編”,維護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二)“以法為本”、“凡事皆有法式”

  主張治國以法,實行‘法治’,特別強調“事斷于法”、“緣法而治”,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決定行止賞罰的惟一標準。

  (三)棄禮任法,峻法嚴刑

  秦朝奉行法家學說,打擊儒家思想,主張峻法嚴刑,通過“深督輕罪,”使“民不敢犯(罪)”,達到鞏固專制統(tǒng)治的目的。

  三、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漢初統(tǒng)治階級開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為了鞏固封建統(tǒng)治,確立了黃老學派無為而治、“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的指導思想。

  (二)“禮法并用”、“德主刑輔” 漢武帝時期,封建國家已經(jīng)具備雄厚的物質基礎,漢武帝決心改“無為而治”為“有為而治”,儒學思想家董仲舒適時地提出了“罷黜百家,獨遵儒術”的主張,系統(tǒng)地闡述了“禮法并用”、“德主刑輔”的法制指導思想,得到最高統(tǒng)治者的肯定,上升為占統(tǒng)治地位的指導思想。

  這種思想實質上是對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韓非法家思想和陰陽等家學說的綜合繼承,從而豐富了儒家的思想體系,不僅對漢朝的統(tǒng)治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fā)展也具有深遠的影響。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這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是在“引禮入律”的深化中,突出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政治法律思想,又呈現(xiàn)出階段發(fā)展特點。

  三國時期,禮法結合的“法治”主張,實際上與秦漢以來開始形成的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的發(fā)展是一致的。

  兩晉時期,堅持引禮入律,使法律進一步儒家化,為隋唐“一準乎禮”的封建正統(tǒng)法律的成熟定形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南北朝時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晉,繼續(xù)門閥統(tǒng)治,宣揚禮教,北朝雖多為少數(shù)民族建國,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漢、晉法律思想的影響,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第二節(jié)立法活動

  一、戰(zhàn)國時期的立法概況

  戰(zhàn)國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開端,也是封建法制的初創(chuàng)時期,與七大諸候都開展了變法活動,進行大量的法制建設工作,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李悝在魏國制定《法經(jīng)》以及商鞅對秦國法制的重大改革。

  (一)《法經(jīng)》

  1.概念。(考試大)《法經(jī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zhàn)國初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2.主要內容。從篇目結構上來看,《法經(jīng)》共有六篇:一為《盜法》二為《賊法》三為《網(wǎng)法》四為《捕法》五為《雜法》六為《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于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以將《盜法》和《賊法》列在法典之首?!毒W(wǎng)法》也稱《囚法》,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guī)定?!恫斗ā肥顷P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guī)定,《網(wǎng)》《捕》二篇多屬訴訟法的范圍。第五篇《雜法》是關于“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guī)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3.歷史地位?!斗ń?jīng)》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

  (二)商鞅變法

  1.概述。公元前359年,繼李悝在魏國變法、修《法經(jīng)》之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也實施了變法改革,這是戰(zhàn)國時期封建法制發(fā)展過程中又一次意義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變法以其更為廣泛的內容和更為重大的歷史影響而在中國封建法律發(fā)展史上寫下了重要的一筆。史稱“商鞅變法”。

  2.變法的主要內容。從法律角度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

  (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等主張。

  3.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商鞅變法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濃深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候國的改革。這次變法不僅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政治、經(jīng)濟的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fā)展與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詔令。它是皇帝臨時發(fā)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帶有普遍性、穩(wěn)定性和刑事性特點。 3.廷行事。它是司法機關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jù)。

  4.法律答問。它是國家對法律條文、術語、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采用答問的形式,故稱為“法律答問”,類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它是關于國家機關工作的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簡

  1975年,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秦墓發(fā)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代竹簡,簡稱云夢秦簡,或曰出土秦律。

  云夢秦簡中的有關法律內容,主要包括:

  1.律(單行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和〈秦律雜抄〉。

  2.《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共187條,它主要是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與立法意圖以答問形式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包括對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

  3.《封診式》?!斗庠\式》是關于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原因、治獄程式、調查勘驗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包括一些具體的案例。

  4.《為吏之道》?!稙槔糁馈肥且?guī)定官吏應遵循的為官準則和具體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簡,是秦朝建立前形成的以刑事法律規(guī)范為主,同時也包括其他很多部門法律內容的比較龐雜的法律體系。體現(xiàn)了秦朝“治道運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漢朝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形式 兩漢時期,以律、令、科、比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規(guī)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wěn)定性的成文法典。

  第三節(jié)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誹謗”罪,犯此罪者處死刑,嚴重的誅滅三族;“謀反”罪,李斯被趙高陷害,以“謀反”罪被處以“具五刑”且夷滅三族。

  1.漢代的主要罪名有矯制矯詔罪、廢格詔令罪、大不敬罪、闌入與失闌罪、祝詛巫蠱罪等。

  (二)危害專制集權與封建政權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不道”罪,指操縱國家政務大權,發(fā)動政變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實事諷喻非議當朝統(tǒng)治的行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與非所宜言”罪,指煽動反動對或推翻秦朝統(tǒng)治的行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無類”。“無類”者即滅絕族類也。等等。

  1.漢代的主要罪名有

  (1)“左官”罪,指凡官吏違犯法令私自到諸侯國任命者,構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給予刑事處罰。

  (2)“阿黨附益”罪,指諸侯官吏與諸侯王結成一黨,構成“阿黨”罪,官吏與諸侯王交好,圖謀不軌者,構成“附益”罪,凡犯阿黨附益行為者,根據(jù)《阿黨附益法》給予嚴厲的刑事處分。

  (3)“出界”罪,指諸侯王擅自越出封國疆界者,構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為司寇,或被誅殺。

  (4)“酎金”罪,指諸侯王在參與祭祀宗廟時,所貢醇酒和黃金以次充好,不夠成色者,構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給予削地免除封國的處罰。

  (三)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犯令”罪,《法律答問》解釋為“令曰勿為而為之,是犯令”;

  (2)“廢令”罪,《法律答問》解釋為“令曰為之弗為,是為廢令”;

  (3)“不直”罪,即“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

  (4)“縱囚”罪,指:“當論而端弗論,及易其獄,端令不至,論出之,是謂縱囚”;

  (5)“失刑”罪,指由于過失而造成選用法律的錯誤。

  1.漢代的主要罪名有

  (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盜起不發(fā)覺,發(fā)覺而弗捕滿品者”構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處刑。

  (2)“見知故縱”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賊盜”犯罪真情,不及時舉告者,要與罪犯判處同等刑罰,如抓到“賊盜”重犯而不及時嚴辦者,照〈見知故縱法〉判處死刑。

  (四)侵犯生命與財產安全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殺人罪,秦代對侵犯生命的“賊殺”人罪,主張嚴厲制裁,即一律處死刑,同時鼓勵告奸,并給告奸者以獎勵。

  (2)傷害罪,秦代對傷害罪也要給予懲辦,但比殺人罪處刑要輕,一般罰作苦役。

  (3)盜竊罪,在侵犯財產罪方面,秦律規(guī)定盜竊一百一十錢者,耐為隸臣;超過二百二十錢不到六百六十錢者,“黥為城旦”;超過六百六十錢者,“黥劓以為城旦”。盜采桑葉不值一文錢者,也要罰役三十天。

  1.漢代的主要罪名有:

  (1)殺傷罪,漢代很早就規(guī)定“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書·薛宣傳》也記載廷尉直引漢律說:“斗以刀傷人,完以城旦?!?/p>

  (2)盜竊罪,漢代盜竊罪的法律規(guī)定比較復雜,盜竊皇家宗廟園林陵物,處刑很重,如“盜宗廟服御物者”處死刑棄市刑:用武力劫奪或索取他人財物者,處死刑棄市刑。

  (五)重罪十條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齊律》中規(guī)定的十種重罪,即“重罪十條”所謂“重罪十條”是指危害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把它作為嚴厲擊的對象,并強調“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具體是指:反逆(造反的行為)、大逆(毀環(huán)皇帝宗廟、山陵和官殿的行為)叛(叛變的行為)、降(投降敵國的行為)、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的行為)、不道(兇殘殺人的行為)、不敬(盜用皇帝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的行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接禮制服喪的行為)、不義(殺本府長官和授業(yè)老師的行為)、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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